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
95号)和(( 玉环县燃料行业协会 ))的规定,本着对会员负责.励行勤俭节约和收支公开的
原则.特作如下规定。
一、财务管理
1.本团体设独立银行账户.由财会人员管理.执行国家会计制度。
2.本团体的会费.捐赠.资助.服务性收入等均入账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挪
用.侵占。
3.本团体的经费必须用于与本团体宗旨相符的业务活动和必要的管理支出.其范围:办公
与会议开支.组织交流.参观考察.聘用人员报酬及其他协会日常性的开支.其他的业务活
动和必要的接待费。
4.开支实行单据报账制度.开支费用在300元以上的由法定代表人签批;开支在300元以下
的由秘书长签批。
5.本团体财务收支接受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监督。
二.会费收取标准和时间
(一) 单位会员会费
理事单位每家每年交纳会费 至 元;
团体单位会员每家每年交纳会费 至 元。
(二)个人会员每人每年交纳会费 元。
(二) 协会在困难的情况下.可接受政府.企事业.社
会团体的赞助。
(四)会员如有困难要求减免交纳会费的.应于每年5月底向本协会提交报告.交协会理事
会审议批准。
会员应于每年6月底前缴纳会费。会费由本协会财务人员统一收取.开具((浙江省社会团
体会费收据))并入账。
二OO六年十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