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环县燃料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玉环县燃料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性质:本团体是由全县成品油、煤炭流通企业及其管理服务者自愿组成的、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以振兴我县成品油、煤炭流通行业为宗旨,,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倡导文明经商、服务社会的行业新风。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县经贸局的业务指导和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办公地址:浙江省玉环县珠港镇城关玉兴西路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規范及行业自律有关规则,开展行业协调管理;
(二)贯彻实施相关行业标准,开展行业技术交流与合作;
(三)开展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和业务交流,研讨推广现代营销方式和经营理念;
(四)组织开展行业内评优、创优活动,保护公平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
(五)积极研讨本行业发展规划,推进本行业的市场化改革;
(六)维护本行业及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传递各地成品油、煤炭流通的营销信息,组织商务考察,开展业务、管理等信息咨询活动;
(八)办理业务主管单位等政府部门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以单位会员身份入会的,应当取得《石油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煤炭经营资格证》,各类证照齐全,无不良经营记录;以个人会员身入会的,应当属成品油、煤炭流通行业的管理服务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监督权;
(五)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担任其它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单位及个人的捐赠和社会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格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协会配备具用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协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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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二OO六年十一月三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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